向有关部门正式提交并进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或工程须满足以下五项基本条件方可被认可通过:1.已全面完成了工程所要求的设计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具体工作;2.拥有完整且详细的技术档案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资料;3.具备由原材料、设备、构件配件的生产厂家给出的质量合格认证资料及其相应的实验数据与检验报告;4.由对项目进行实地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等各方面的单位分别签发的合格文件;5.由施工方亲自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责任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