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到解除同居关系之后子女归属权这一议题,其最终采纳的方案仍需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孩子及其父母的状况予以裁决。此时,司法机构在确定子女性抚养权的过程中主要关注以下几点因素:首先是孩子的年龄层次;其次是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再次是他们各自所接受的教育水平;第四点是参考孩子本身的意愿(这主要适用于具备一定理解力和表达能力的年长儿童);第五个方面则是考虑、衡量孩子的日常生活习惯;最后一点则是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意愿且有足够能力抚养,也将作为法庭裁决孩子抚养权的考量因素之一。然而,综上所述,法律的基本原则仍然是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对他们未来身心发展最为有利的那一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