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明确指出,当法人章程所规定的存续期限临近或达到其预先设定的其他解散条件、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作出解散决议、出于法人合并或是分立的必要而需要解散、或出现了其它特定情况时,法人将依法宣告解散。对于公司来讲,其可能面临着两种不同形式的合并模式:股权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在股权吸收合并方式中,其中一家公司将吸收另一家或多家中小型公司作为股东,此时被吸收的公司将会自动丧失法人地位并予以解散。而在新设合并模式下,则是通过将两家或更多家公司的资产、业务和权益进行整合,构建出全新的公司架构;在此过程中,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将全部解散。因此,无论是合并还是分立版本的公司重组活动,都会导致原来的法人公司正式确定解散的命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