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程序方面,相关当事人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文件被送达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针对此类申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收到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启动复核程序,对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并最终依法作出复核决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