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若子女抚养权归属女方,作为父亲的男方无疑拥有探视子女的权力。然而,尽管女方没有权利阻止男方行使这一权益,但如果男方存在某些会给孩子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女方则可据此适当限制其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离婚之后,如未实际承担养育责任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益,而共同抚养人则负有提供协助之职责。关于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和时间段,当事人有权进行自由协商;若是协商无果,便由法院依据事实作出决定。倘若父或母在探望子女过程中,将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可依法终止其探访行为;待该问题得到解决且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探望权利应予以恢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