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被立案受理之后,所有的债权人在接收到书面通告(或公告)后的三十天之内,必须依法及时地向等级法院提交自己的债权申请报告;若错过上述期限尚未获得告知或者公告传达的债权人,他们则有权利在同一时间范围内(即公告之日开始往后算的三个月间)向法院提出债权申报。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上述程序,其所申报的债权将被自动认定为自愿放弃。当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时,他们需要详细阐述相关数额并同时提供证据文件来证明该项债权是否附带任何抵质押资产作保。所申报的债权,在经过全体会员债权人共同审查与核实后才能得到确定批准。《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