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若前配偶拒绝其对子女的探视权,那么作为母亲的女性需首先尝试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来寻求妥善处理方案;若该办法未能奏效,便可提交至当地的司法机构,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向前配偶施加履行相关协助义务的压力,以确保其能够行使于母亲身份应有的探望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