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仍被视为一种法律上的强制性手段,与无罪开释存在明显不同,总体来说其最终的处置方式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在实际司法操作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过取保候审之后往往会面临以下三种潜在的结局:
第一,取保候审期限到期后解除,案件宣告结束,这种状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无需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和监狱服刑的义务;
第二,取保候审期限到期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并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判定缓期执行,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不会立即入狱服刑;
第三,取保候审期满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并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若判定为有期徒刑等实体刑罚,则需在规定时间内入狱服刑。
由此可见,取保候审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需要入狱服刑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联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