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毒毒杀宠物狗的行为,若仅以毒杀为唯一目的,所涉及的狗只价值不足五千元人民币,那么此种行径并不构成犯罪,然而若是涉及的狗只价值达到了五千元人民币以上,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此外,假如投毒的险恶用心在于毒杀宠物狗,但在进行过程中却有可能威胁到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例如毒药导致的狗尸分解物随水流入水井、溪流或是污染食物等,这便有可能酿成无法预估人数的中毒死亡事件,此时将依法判定行为人构成投毒罪。倘若投毒的最终目标并非局限于杀死宠物狗本身,而是通过投毒手法将其处理成狗肉,并期待被某些人食用从而导致其中毒身亡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将进一步演变为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