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事者对警方在接案之后所作的处置感到不甚满意,您有权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的行政复议请求。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如针对的是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所作出的具备实质性意义的行政行为而持有异议,您有权选择向该部门所在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直接向其上级主管业务司局递交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