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所述皆为此类涵盖在内,归属于一方在婚前所拥有之财产:(1)完全属于个人私有的财富,如薪资、奖学金,以及在进行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关收益;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由继承和馈赠而得到的财产,资本性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及其它合乎法律规定的非劳动性收入。(2)在婚前已经稳固建立的财产权益,例如一方在婚前就已经获得的各种债权等。(3)婚前财产产生的积聚,诸如个人财产从婚前起至婚后结束这期间所获取的利息。(4)婚前已通过货币、股票权证等形式拥有并存在,但在婚后被转变为另一种形式的财产。婚前财产乃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的单独所有物,并且不会因为结婚行为而自动转为双方共有之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