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定金机制,简单来说,即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约定,为了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于合同执行之前,由其中一方向对方先行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或其它替代性财物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定金数额并非无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本次定金的数额应由各方进行事先约定,但总计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财产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这个上限。换言之,当事人双方可以在主合同所规定的标的财产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范畴内自由指定定金数额。若某一方所商定的定金数额超出了本条款所界定的比例范围,那么多余的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法律效力,应当原样返还给已缴纳定金的一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