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承租人若未得到出租人的明确授权就草率地决定对外转租房屋,那么这无疑是对出租人对于租赁物业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极大侵犯,因此,这种行为就算不是触犯法律也构成一种非常严重的违约行为,使得出租人完全有理由选择解除原先的租赁合同。在此情况下,被转租合同也自动宣告提前终止。然而,在出租人依法提出解除合同时,必须保证次承租方已经充分了解到了承租人并没有获取到出租方许可的事实真相。如果次承租人在此情形知晓或者应该知晓租户未能获得出租人认可的话依然与其签署转租协议,其就失去了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相反地,如果次承租人并不知情且无法理解租户为何会出现未获出租人批准的行为,但却错误地认为租户的转租是经过批准的,那么承租人则应承担该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自次承租人得知该转租并非经由正式同意的那一刻起,他们便有权单方面解除转租合同。如若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争议,导致无法达成共识的话,理所当然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来解决这个纠纷,这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中早已明确规定好的处理方式。《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