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法律规条所述,并未明文要求探望权必须遵循特定的方式和时间限制。然而,建议男女双方就此问题进行详尽地商讨与约定,以便达成共识,维护孩子的最佳权益。倘若围绕探视权方式及时间的问题,男女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之签定,不妨依法启动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归根结底,关于探望子女的具体模式和时间安排,应由双方立足于孩子最大利益之基础上展开自主协商;若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可诉诸法律途径加以解决。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判定男方或女方在每个月的某个单周或双周的某一日享有探望权,甚至可能指定一到两天作为探视时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