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网络侵权领域中,避风港原则是一个关键性的指导原则,为实现网络平台的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原则的核心内容在于,当专利权人或著作权人等权利人发现其合法权益在网络空间中遭受到他人的侵害时,有权立即通知相应的网络平台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例如切断与侵权行为有关的链接或者关闭相关账号以终止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同时,网络平台亦负有相应的通知义务,需将采取上述处理措施的理由及原因告知潜在的侵权者。在此种情形下,除非遭受到实际损失,否则,网络平台均不视为已实际构成侵权,仅需履行通知及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法定义务即可,无需承担任何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如果被指控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侵权者主张自身并未实施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他们可向网络平台提交明确无误的未侵权通知,随后,网络平台应当重新打开此前已切断的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