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的婚内协议需满足如下几项法定义务方可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1)协议双方须为具备完整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双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务必真实无误——即在毫无外界压力或强迫之下合法签署,绝非因一方受到欺瞒或威胁而签署;(3)协议条款严禁触犯法律及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具体而言,约定内容应遵循现行的法律规定,确保不违法或有损国家、团体以及第三者的权益,同时亦不可就如何处置其他家庭成员或第三者之财产进行约定;例如,不得出现诸如生男孩便支付生活费用,生女孩便离婚等等此类的条款;(4)协议须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基准,若存在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事实,则不应适用本协议;(5)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尽管公证并非必备流程),但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具权威性。因此,我们建议当事各方在签定本协议时尽享周全的公证服务,如此一来,本协议内容以及各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权威性将无需再经过任何异议挑战而令其效力减损。《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