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感情产生裂痕时,他们有权通过双方共同起草并签署协议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倘若无法达成协议,那么他们也可寻求相关组织机构的调解服务,或者直接向当地法律机构提交离婚诉讼请求。在裁决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有如下几种情形存在,应当被视为夫妻感情已严重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这些情形包括:1.重婚行为或与他人保持长期稳定的非法同居关系;2.对家庭成员进行经常性的身体虐待或精神折磨,以及遗弃、忽视家庭成员的行为;3.沉溺于赌博、酗酒或滥用药物等不良习惯且屡次戒而不改的现象;4.由情感纠纷引发,两方已经长期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两年;5.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原因在此不逐一列举。《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