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食盐水科学补碘政策的坚实落实,确保持续稳定的食盐水质量安全性及充足供应性,全方位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安全,我国政府实施了对食盐水行业的专营管理措施。严格禁令以下物品以食盐水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活动:(一)一切形态的液体盐(包括但不仅限于天然卤水这种来源);(二)所有用于工业用途或其它非食品领域的盐类;(三)由盐土、硝土、工业废渣和废液等材料制成的盐品;(四)以井矿盐卤水为原料熬制而成的盐;(五)在外包装上未标注标识或其标识未能达到国家级相关规定要求的盐品。《食盐专营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