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抱有营利性目的,公然进行大众化的赌博活动或将赌博业作为唯一职业的人士,应按刑法规定予以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就参赌人数而言,如果是聚集三人以上进行赌博行为,并且累积抽头得利达到了五千元的标准,便构成了必须被刑事追责的犯罪。
同样地,如果参与者涉及三人以上,赌资总额达到五万元及以上,也会引发立案调查的必要性。
同时,如参赌人员超过二十人,或者组织数量多达十名以上的中国公民前往境外参加赌博违法行为,同时还收取回扣或介绍费用的话,也是此类罪行所涵盖的范围之内。
最后,如果存在任何其它类型的聚众赌博活动,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下是对在计算机网上进行的赌博犯罪的相关规定:
赌博犯罪中所用到的作为赌注的款项与物品、用来换取筹码的资金以及通过赌博方式赢得的资金都应视作赌资。
在计算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赌博的赌资时,可以参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赢得的点数与每一个点实际上代表的金额进行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