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或终止同居关系之后,亲子之间的联系并未被抹去。子女不论由父亲还是母亲垂手教养,他们依然是其父母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仍然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及监护等权利和责任。若一方没有亲自抚育子女,则应向实际承担此项责任的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为每月总收入的20%至30%,同时不排除有能力者可一次性支付完毕。若有任何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用,该方有权提起法律诉讼,以确保相关权益得到维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