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关系中一方向下落不明,而另一方欲向法律机构提起离婚诉讼,此类程序通常允许。当法院接收到立案申请后,会采取必要措施,如公告通知等手段,将相关诉讼文书传达给下落不明人员。不论被告是否知晓或直接接收诉讼文件,以上行为均可视为已完成送达流程。此时,无论被告是否出席庭审或者对指控提供辩护,法庭都有权按照预定的期限进行缺席审判,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裁判。倘若另一半已经失联达两年之久,当事人可视情况首先向人民法院提交宣告失踪的申请,得到批准后再继续发起离婚诉讼。当法院依法启动宣告失踪的程序之后,会发布寻人公告,公告期限通常设定为三个月,若公告期满后仍未获得任何有效反馈,法院则有权利依据法律作出宣告失踪的实质性裁决。一旦夫妇其中一位被正式宣布为失踪人士,那么另一方可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此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院应授予其离婚许可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