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揽合同的一些显著特征,可以归纳总结出如下几点重要内容:首先,承揽合同的具体目的在于承诺进行一项最终将要完成的工作任务,并且需要根据约定结果提交相应的工作成就作为回报;其次,在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品具有其特殊性和独特性,这也代表着该合同产品与其他同类型产品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第三,在执行承揽合同时,承包人的工作行为通常呈现出一种相对独立化和自主性的特点,无需过多的依赖于其他人的帮助或指导;再次,承揽合同中包含了一定程度的人身属性因素在内,因此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自然人和法律关系也必须得到充分考虑;最后,基于所有上述特征,我们可以确认承揽合同属于典型的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和双务合同的类别范畴中,这几点都是现代商业实践中公认的基本原则。此外,承揽合同还特别强调在履行过程中的互助合作关系,以及合同双方都应独立承担自身义务所引发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