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包括侦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主要针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尚未遭受司法拘留的人士。这项措施旨在确保他们不会规避追究程序,通过要求他们提交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再加上担保书的约束力,从而使其能够保持跟随法律程序的状态。如果过失导致他人死亡这一行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标准,那么便有理由进行取保候审。然而,想要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个:首先,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罚;其次,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较重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相对安全且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第三,如果存在严重疾病、行动不便以至于无法自我照顾、作为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女性,则同样适用于取保候审的条件,因为这也能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社会问题;最后,如果羁押期已经到期,但案件尚未审结处理完毕,这时也会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来维持诉讼进程。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权在于公安机关。当然,如果申请取保候审却遭到拒绝,其中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比如申请人未能按时交付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或者申请本身就不合乎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等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