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所进行的重新审判工作,所有案件均应在做出提起或再次审判决策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并提交结论;如有必要延迟期限,则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收到抗辩书的人民法院而言,若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那么审理期间将遵循上述时间规定;同时,如果需要向下级人民法院发出指令再审,也应在收到抗辩书之后的一个月内做出决定。而基层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和期限则与之完全相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