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责任豁免的法律规定具有如下内容,具体为:
(一)患者或其亲属未能积极地配合医疗院所进行合乎诊疗规范的治疗措施;
(二)医师在抢救生命处于严重危险之中的病患等突发状况时已尽全力履行了合理范围内的诊疗责任和义务;
以及(三)由于目前医学技术水平的限制性,在特定情境下确实无法实施有效的诊治办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