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案件的司法鉴定通常应当由当地具有相关资质的医学协会及医学会来承担。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作出的明确规定,此类机构应在设区的市级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负责主持并组织首次发生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而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若有必要进行再次鉴定,其责任自然就归属于同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来承担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