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的答案并不确定,具体取决于相关规定是否得到了严格遵守。
在下面的讨论中,我们假设相应条件已得到恰当遵循。
当雇主出于自身原因主动决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由于组织架构调整等因素导致劳动者不得不接触雇佣关系时,雇主应根据具体情境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经济赔偿。
此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所明确规定需给付补偿金的若干情况,员工均有权索取此种赔偿,否则可依据法律法规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申诉请求。
然而若考虑到公司搬迁这一特殊状况下,为了结束员工的聘用协议而必须采取某些措施。
在此类情况下,雇主要视员工在公司所从事岗位的时间长度为依据,给出合理的补偿方案。
通常情况下,经济赔偿会遵照"N+1"原则进行计算,即劳动者在企业服务年限每增加一年,便需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款项。
另外,考虑到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时间段,雇主要把这个阶段视为一年,以此进行处理;
如在该时段之内,则按照实际的六个月来进行计算。
若未达到六个月,那么雇主只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即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