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个人盗窃公私财务行为,在数额达到一千至三千元人民币时,将视为“数额较大”的犯罪情节。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须承受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责任,并且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二)若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上升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则可认定为“数额巨大”的犯罪情节。
依照法律规定,该类犯罪嫌疑人应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时要依法缴纳罚金。
(三)当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突破了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大关,那么他们便会面临“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犯罪情节。
此类情况下,司法机关将判处犯罪嫌疑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根据犯罪情节酌情决定是否对其进行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社会治安状况,参考上述规定的盗窃金额标准,最终确定该地区实际执行的金额标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备案汇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