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的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涉嫌盗窃罪的案件,无法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追责维权。
其次,当受害人因被告人为满足自身不正当权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蒙受财物上的直接损失时,他们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拥有权利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以获得相应赔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被告人为谋求自身利益非法占有、处置受害者财产而导致其物质损失的情况发生,并不属于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畴。
伴随着互联网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透过网络实施盗窃他人财务或者个人物品的案例也在逐年增多。
为确保网络使用环境的规范化,相关部门针对网络盗窃罪专门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处罚法规。
网络盗窃罪是以公民的计算机技术作为媒介手段,通过对他人账户密码、账号控制权以及软件运行程序的人为变更等途径,实质性地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及货币占为已有。
因此,对涉及虚拟财产的网络盗窃活动应作为盗窃罪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刑事惩罚。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虚拟财产亦被纳入到了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范畴。
在网络游戏领域,虚拟财产的形成主要来源于玩家对游戏的熟练操作和投入的时间与精力,其价值体现在劳动者投入、上网消耗等多个方面;
此外,不少游戏中所设置的虚拟货币与装备可以通过购买游戏充值卡所获取,而这类充值卡则是由游戏玩家以现实世界中的货币资费购得。《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