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患者不幸离世,医患双方之当事人遇无法明确死因或对此表示质疑之时,应在患者逝去后的48个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尸检申请。
如若所处环境能够满足尸体冷冻保存要求的话,这一期限还可予以适当延伸至7天。
但无论何时何地,尸检都必须征得死者家属的明确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方可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