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众多负债人应如何确立明确责任的问题,可依据如下规则进行判断:
若多个负债人之间具有连带债务关系,在各方对各自应负担的负债份额无法确切界定时,通常会被视作份额相等;
实际承担债务金额超过自身所占份额的连带负债人,有为其他连带负债人尚未履行的负债金额中的超额部分向其索偿的权利,且享有与债权人相类似的权益,然而此举不能损害债权人的根本利益。《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