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限制高消费的对象可以乘座动车等交通方式,但仅限于一等车厢或无位置的情况下。
这类措施主要针对那些具备偿还能力却故意拖延还款义务的被执行者制定。
限制高消费的涵盖范围极为广泛,为了避免遗漏,它还设置了一些兜底条款。
对于自然人的被执行者来说,在被实施高消费限制之后,他们将无法通过使用其资产来支付以下各项费用:
(1)乘坐各种交通工具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标准船舱;
(2)在五星级及以上豪华酒店、高级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品质消费;
(3)购买房地产和对住宅进行新建、扩建以及奢侈装修;
(4)租赁高档写字楼、豪华宾馆或公寓等场所作为办公地点;
(5)购买非日常运营所需的高端车辆;
(6)享受旅行或度假的乐趣;
(7)为子女就读高学费的私立学校付出大笔学费;
(8)支付高昂的保险费去购买理财型保险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额度消费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改)》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