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可视为那类由违法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所得的全部财物。
这一类别中的物品具备两个重要特点:
第一,它们兼具证据价值以及经济价值两种属性。
由于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及发展之间存在着客观且内在的紧密联系,因此它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关键性的证据作用。
此外,赃款赃物还展现出典型的民法物件特性,也即是能为人们所支配且具有经济价值的实质性物质元素以及自然资源。
相较之下,民法物件本质上也可被视为赃物,其固有特性即使在诉讼过程中也并未发生任何变化。
其次,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者通过非法犯罪手段所获得的财物。
它并非是用于犯罪活动的工具,也非行为者的个人合法财产,更谈不上涉及到违禁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