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乃民事法律纠纷之一,并无立案起始点之规定。
本质上,无论受益者取得利益之额仅为区区一分钱亦或是更为巨大的金额,若该行为被视为不当得利,皆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司法救济。
不当得利,系指一方因无合法依据、对他方造成损害而获得利益的情形。
当该法律事实确立之时,便在不当得利者和利益所有人(即受害者)之间衍生出一份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