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以物抵债”,其含义为,当债权方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需在期满后进行偿还的债务关系时,可以根据事先约定或是双方协商采取实物作为方式替代现金来完成债务的偿还过程中。
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于偿还债务的实物应与其所涉及的欠款金额具备同等的实际价值。《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