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候审制度是指在刑事实体法程序处理过程之中,作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未曾遭受过逮捕行动或者已经被捕之后亟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罪犯嫌疑者、被告人,为了避免其在侦破过程中有所掩藏、规避、或者逃避警方的审查,审判,以及起诉,而通过强制手段责令其主动地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按法定格式出具保证函,以此确保其随时能够按照传唤要求及时抵达指定地点配合调查,并在其被动接受拘禁期间暂时取消对其的人身限制,让其恢复正常的自由活动能力的一种强制性的特殊处置方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