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规定如下,即行为人需意识到某个特定对象正在利用信息网络施行犯罪行为,同时还要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各方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是提供符合打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幌子的实质性协助。
然而,尽管信息网络为我们的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进步与发展前景,但在实际生活中,仍有部分犯罪分子试图借助此平台实施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为此,对于那些为这些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人员来说,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标准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在考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流水达到了15万元且未获取任何收益的情况下,量刑时间需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认罪悔过的自觉程度,主观恶意性,是否主动投案自首,以及是否属于累犯等综合因素进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