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普遍认同应当包括两大关键内容:
首先,未经照片中或画作中的人(即本人)的明确许可;
其次,此类行为必须以谋求商业利益作为其主要驱动因素。
所谓肖像,则是指使用影像、立体雕塑、平面绘画等各种媒介手段,在特定载体内对某一特定个体进行描绘,从而形成的可被他人识别出来的外部特征形象。
对于因侵犯肖像权而导致的具体损失,通常表现为针对受害者的精神抚慰赔偿需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