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尽管在无欠条的情况下仅凭录音不足以进行起诉,但是还需结合借款的具体数额、入账记录以及现场目击者的证词等诸多方面的事实和因素来综合评估并确认借贷事件真实发生与否。
2.录音资料必须经过严谨的核实与查证环节之后,才能确定其确有证据效力。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所适用法规中的相关条款——第二条,当出借方将与此有关的民间借贷纠纷提交至法院请求司法判定时,应该附加具备债权属性的借据、收据或欠条等作为陈述证据,以及其他能够有力证实该借贷关系确实成立的辅助性证据。
4.在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下,如出借方持有欠条、收据或者借据等债权凭证但却未明确注明债权人身份,此时若该持有人以此为理由发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将会予以接受。
然而,如果被告就原告在承受债权人资格方面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反驳意见,且经过人民法院的专业审核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身份的话,则法院会决定驳回原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