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涉及到极度危险的醉驾行为,相关人员的驾驶证将被严格执行吊销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第二条款、第四条款以及第五条款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醉酒驾车者,应当由负责治安检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员将其进行强制约束直到清醒过来为止,对其实施驾驶证吊销,同时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在未来五年时间内禁止他们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而如果是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情况,同样也需接受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惩罚并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在此之后十年间不能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即使后期再次获得了机动车驾驶证,也不能驾驶营运车辆。
此外,若饮酒或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已触及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范围,则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实施驾驶证吊销的处罚,并终生不能再获取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