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上诉人在拘禁期内,通常仅允许辩护律师与其进行探望和交谈。
作为本案件亲人的身份,是不得轻易与该等人员接触的。
然而,如经过法院或检察机关的特别批准,相关亲属方可合法地探望这些受到拘禁的怀疑或者被告人员。《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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