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工伤期间仍需继续工作并因此受感染所患疾病,皆可视为工伤性质,理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若员工在正常工作职责内,或者由于单位行政管理层面的突发性需要,亦或是单位临时特许的工作上有受伤情况出现,则不论是否经过单位行政方面的指定,只要是有利于维护企业利益的行为,都可将其纳入工伤范畴,进行相应的补偿和抚恤处理;
此外,如果劳动者正在实施着企业颁布的创新研究项目、技术改进计划等重要业务环节中的程式事项,若是因为这类任务引发的身体损害,同样可以被视为工伤性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保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