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故意毁损他人公私财物这一行为,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抑或是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方可触犯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构成犯罪。
因此,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区别就在于其所涉及的数额大小以及情节轻重程度上。
2.“情节严重”这一表述主要是指行为人有针对性地毁灭或损害了具有重要价值的物品,使当事人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或者在实施此类行为时手法特别残忍恶劣,性质极其恶劣;
或者行为人的最初目的并非为了销毁证据或者嫁祸于人等等。
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一旦被认定犯有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罚款;
如果数额庞大或情节尤其严重的话,则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惩罚,即三年至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然而在现行体制下,我们在处理涉及到故意毁损财物犯罪案件过程中,在犯罪金额的认定方面还存在许多争议。
尤其是对于那些犯罪金额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罪名定罪和法定刑罚是否升级的情况。
如果我们在金额认定环节出现失误,那么无疑将会对整个案件的审理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不公正审判的出现,酿成错误的判决。
至于为何要用这样适当的语气,是因为中国《刑法》并没有对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所需的数额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数额较大”一般定义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满五万元的范围内;
而“数额巨大”则通常理解为超过五万元人民币。《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