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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了高利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借了高利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2024-03-29 17:40:32 已帮助270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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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了高利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倘若配偶之一以高额利率举债,用以支撑夫妇家庭共同生活支出,那么这笔款项将被视为夫妻共有债务,责任应由夫妇二人共同负担。
然而,我们必须明白,高利贷作为民间的私人借贷活动,在我国法律框架内是被明令禁止且不受法律保护的。
一些人可能误以为借入高利贷后便无需偿还,但实际上这并非事实。
尽管如此,高利贷的偿还情况可能因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只要借款利息超出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上,就属于高利贷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后开始每季度定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据此,高利贷的本金及其未超过合同签署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仍受法律保护,应当归还给放贷者。
但是,如果利息已超出合同签署时四倍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此部分将不被法律认可,借款人可以选择不履行还款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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