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消费者在选购和使用相关产品过程中,该产品所导致的合法权利受损情况,销售者或生产者,乃至那些向销售者提供该产品的其他相关销售方均需要对其承担起相应的连带责任义务。
2.若因商品缺陷而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相关受害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项发生,那么,由销售者、生产者提出的相关索赔申请将被视为承担连带责任。
3.对此,当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其合法权利因原企业分离而受到损害时,分立后的新企业必须承担起连带的赔偿责任。
4.同时,如果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非法经营者供应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给消费者带来了合法权利的侵害,那么将会由经营着和营业执照持有人共同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5.在特殊情形下,若消费者是在展览会上、租赁柜台上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然后这些行为又使得他们的合法权力遭受了损失的话,那么销售者或提供服务的机构、展览会的主办者以及柜台的出租者都需要共同承担起连带的赔偿责任。
6.最后,如果消费者因为经营者滥用虚假广告宣传来推销产品或提供服务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了损害,那么该经营者和广告的发布者均需承担起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