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犯罪主体特定化,具体是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纪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在内实施违章医疗行为的医护工作者。
医护人员在这里特指具备了一定医学知识与医疗技能的人,他们已经通过了行医资格考试,直接参与执行医疗护理职责的人群,其中包括正规医院的医护工作者以及获得批准的个人医者。
深刻理解在于,由于医护工作有着极高的专业化程度、技术含量以及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的风险因素,因此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始终高度警惕并严格审查行医者的任职资格;
实际上唯独只有掌握一定的医疗知识与技能,才能够有效地规避行医所带来的特殊风险,从而实现救治病患、恢复健康之宗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批既没有医疗技能也未获得合法的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此类人员并不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条件。《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