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方身怀六甲之期离婚事件中,男方所应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用并未有明确的金额规定。
通常情况下,子女抚养费用的数额可通过对下面三个要素的综合考虑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求;
(2)双亲的负担能力能否承受;
以及(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准如何。
针对收入状况,抚养费用数额可按照如下分类进行计算:
(1)对于有稳定收入者而言,抚养费用的数额通常会依照他们每月总收入的20%-30%之间进行估算。
若需承担两名儿童或以上的抚养责任时,比例可适当调整,但通常不能超出月收入的50%范畴。
(2)缺乏稳定收入者所应支付的抚养费用额,则可依据当年度的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均收入为基础,参照上述比例予以确立。
(3)涉及到特定情况的,抚养费用的数额可适度增加或降低。
在父母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行踪不明的情况之下,可以由另一方用自己的财产款项用来折抵相应的抚养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