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抵销这一法律制度,它所具备的显著特性可以概述如下:
第一,当事人之间须存在着互为承担的债务关系;
第二,被抵销的债务应当属于同类和同质;
第三,互相抵销的债务均应已经达到债务履行期限。
具体而言,合同抵销乃是指在两个或以上的合同主体之间,彼此相连地肩负有数额相当的债务责任之时,他们都有权用各自所享有的债权来覆盖自身所承受的债务,通过这种方式,使得他们之间的债务在相等的额度范围内得以互相消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