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述,当事人所持有的两本结婚证件皆不幸遗失时,相关的婚姻登记机构仍然有权依据结婚登记档案或者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具备公信力的证明文件进行离婚登记的处理。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对自己当时结婚证遗失的情况做出具体的书面说明,而这份解释将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保管和备案。
其次,根据《社会福利与救助部对于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的第五项规定,当某位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时,如果还保有一本结婚证的话,那么该机构可依据这本结婚证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若当事人连仅剩的一本结婚证也损失掉了,婚姻登记机关依旧有权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是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来处理;
同样地,在这两种情况下,当事人还是需要对结婚证遗失的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并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归档保留。
最后,若是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以及身份证号码与个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存在出入时,他们必须提交书面的原因来解释这种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