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依靠恐吓音频并不足以构成犯罪判定依据。
关于恐吓罪的研究和判断,需要实际性证据来支持。
从广义上来说,一般的恐吓行为往往被视为治安事务范畴。
录音、摄影录像等视觉听觉材料不能仅仅当作判案依据,而还需其他证据进行交叉确认和补充强化,这样才能够成为最终判决的有力支撑。
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2款以及第5款的相关条款,如果出现如下任一行为,均会面临五天以内的拘留或者五百块钱以下的罚金;
若行为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五日内至十日内的拘留,并同时接受五百块以下的罚金惩罚:
1.书写恐吓性的书信或者采用其它手段对他人进行人身安全威胁的;
2.在公共场合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散布不实谣言进行诽谤的;
3.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它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